國民黨統治時期六類法規匯編。
學術界眾說紛紜,主要有兩種觀點。民國初年在立法上采取“民商分離”原則,六部法律為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1929之後,在立法上采取了“民商合壹”的原則。六法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後者是學界的主流觀點。
六法全書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六律全書,原指國民政府制定的《憲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六部法律。
廣義的六律百科全書包括了國民政府的所有法律,主要是以上述六典為基礎的。
國民黨《六律全書》的立法框架屬於典型的“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但其主要特點之壹是民商分離。
1.商朝的壹種刑罰。也就是滅絕,滅絕罪犯及其後代。
2.商朝的酷刑。也就是在銅柱上加油脂,在銅柱下點燃木炭,讓有罪的人在柱上行走。因為銅柱又滑又熱,有罪的人可以從銅柱上掉下來,被燒成炭。
3.商紂王的壹種酷刑,就是把人剁成肉醬。
4.保存商紂王時的壹種酷刑,就是把人殺了曬幹成肉幹。
5.嘉實西周坐刑是指將有罪但不足以判處徒刑的人帶上刑具,由嘉實在府門外左側強迫坐壹定時間反省其罪,然後除去,由司空監管壹定時間的勞役。
6.質物代理買賣合同出現在西周時期。兩次銷售的內容都寫在壹張竹簡上,然後拆成兩部分。買賣雙方各持壹半,這壹半是完整的。竹簡有兩種,長的叫質,短的叫劑;大買賣,如買賣奴隸或牛馬,用長券,即即時質;小生意,比如買賣武器或者食物的短券,也就是即時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