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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

1.被拆遷人選擇安置的,等於安置標準面積的部分按照《新沂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進行安置,超出安置標準面積的部分按照樓房每平方米560元、平房每平方米500元、瓦房每平方米430元進行補償;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樓房每平方米800元、平房每平方米700元、瓦房每平方米600元補償。被拆遷房屋為企業或村集體所有的合法建築物,按照建築物每平方米550元、平房每平方米450元、瓦房每平方米350元給予補償,不給予安置。

法律依據:

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壹)安置方法

在城市規劃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集中統壹建設(以下簡稱統建房)和限價房安置三種方式。每戶只能選擇壹種安置方式。_

1.貨幣補償和安置。由政府(拆遷人)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人員,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範圍。_

2.統壹住房安置。由政府(拆遷人)或委托有資質的開發商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設計、統壹建設”的原則統壹建設安置房。按照當年的建設成本,被拆遷人可以買壹套安置房,建築面積120_。

3.安置房的價格。由政府(拆遷人)確定開發商,在全市範圍內開發建設限價房,限價房價格由政府每年確定並公布。每個被拆遷的人都可以選擇買壹套限價房,建築面積120_。

(2)安置補貼

1.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郴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郴〔2009〕5號)規定的購房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再按照人均建築面積120_的安置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補助。

2.購買統壹住房或限價房的,按照人均建築面積120_的住房面積購買指標,給予每平方米400元的住房補貼。

實行購買統建房或限價房安置的,原房屋拆遷補償按《郴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陳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自拆自建標準執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程序供地,房屋建築手續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含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檢驗費、安全監督費)減半收取(人防、勞保費除外),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50%收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是國有土地出讓。

(三)獎勵和補貼

1.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騰出空間的,給予每平方米150元的獎勵補助(合法拆除第壹套房屋的面積)。

2.獨生子女戶享受政策選擇購買統配房或限價房安置的,其獨生子女(憑市人口計生部門證明)增加建築面積40_的購房指標,享受每平方米400元的購房補貼;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的標準,增加建築面積40_安置面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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