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繼承開始後的分配原則:
1.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當相等。也就是說,各繼承人要在對被繼承人的贍養義務與其經濟狀況和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條件下,對遺產進行大致均等的分配。
2.特殊情況下,遺產可以不平均分配。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 * *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但是,繼承人雖然有能力、有條件贍養,也願意盡贍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的收入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提供收入來源和勞務的;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繼承人贍養,繼承人也願意贍養的。但由於繼承人本人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不能盡到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在分配遺產時,他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平均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