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每個沿海國都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從基線算起不得超過12海裏。
海洋法是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指導各國使用不同海域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1994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國際社會最詳細、最權威的海洋法淵源。
⑴基線、內水、領海和毗連區
1,基線
基線是陸地和海洋的分界線,也是測量領海和其他海域的起點線,所以也叫領海基線。正常基線是低潮線,即低潮時海水退離岸邊最遠的線。直線基線是在沿海凸出的地方和沿海島嶼上選擇壹系列點,並連接這些點而畫出的線。沿海國家可以交替使用上述方法來確定基線。
2.內陸水
內水是領海基線陸地壹側的水域,是沿海國家領海的壹部分。內水作為沿海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具有與陸地領土同等的法律地位,沿海國家對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3.領海
領海是壹國沿海或內水壹定寬度的海域,處於國家主權的控制和管轄之下。外國船只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的主權及其陸地和內水以外的毗鄰其海岸的海域,對於群島國來說,毗鄰群島水域的海域,稱為領海。每個沿海國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其寬度不應超過從基線量起12海裏。國際法承認,領海是沿海國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沿海國主權的管轄和支配。沿海國的主權不僅延伸到領海,而且延伸到領海的天空、海床和底土。
4.毗鄰區
毗連區是與領海毗連並由沿海國行使海關、金融、移民、衛生等管轄權的具有壹定寬度的海域,其寬度從基線算起不超過24海裏。
沿海國對毗連區的管轄權不包括毗連區上方的空氣空間。
(2)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1,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家在其領海以外毗鄰其領海的區域。其寬度從基線算起不超過200海裏。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的自然資源擁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主權權利,並對該區域內的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管轄權或專屬管轄權。
2.大陸架
國際法上的大陸架是指沿海國家陸地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與大陸形成連續完整的整體。沿海國家對其大陸架享有專屬主權權利,主要包括:(1)開發自然資源;(2)建造並授權建造、經營、使用和管理人工島、設施和構築物,並對其擁有專屬管轄權;(3)授權和管理在大陸架上為所有目的進行鉆探的專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