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音頻或視頻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類型之壹,在現實生活中是存在的,但法院直接認定的案例並不多。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壹種技術綜合,是依靠壹定的技術設備來表現的,不像書證、物證等其他類型的證據那樣直接反映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壹種技術含量很高的證據,當事人不僅要確認視聽資料不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還要確認視聽資料沒有經過拼接、刪除、合成等處理,否則法院很難直接采信視聽資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將有疑問的視聽資料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即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切、編輯、偽造,且聯系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2、是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沒有足夠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的證明力。3.記錄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竊聽等,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此外,在通過竊取記錄收集所需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噪音幹擾少的地方進行錄音。在秘密錄音時,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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