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無償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日加班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請求。
3.但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對加班時間沒有限制。
4.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安排加班並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及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舉報。投訴無效,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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