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履行順序,均已到期;
3.壹方不履行債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履行義務是可能的。
(A)實體法的效力
同時,抗辯權在實體法上的效力可以分為本體效力和其他效力。本體效力體現在拒絕履行權上,其他效力體現在對抵銷權的影響、遲延履行的構成和合同的解除上。就同時行使抗辯權的實體的效力而言,有些效力要求抗辯權持有人主張其抗辯權,有些則不要求。
同時,抗辯權的“行使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體效力:拒絕履行。同時,抗辯權是壹種被動的抗辯權,只有在對方請求履行時才能行使,不像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那樣具有主動性。這樣,除了拒絕履行抗辯權之外,如果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其他法律效力都強調必須行使該權利才能產生效力,難免有失公允。因此,在為抗辯權提供救濟的同時,除了行使效力之外,還需要承認壹些現有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既有效力”是最典型的效力。債權以同時履行進行抗辯時,不應視為自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如《德國民法典》第390條規定:“具有抗辯權的債權不得用於抵銷;因時效而消滅的債權,在消滅之前適合抵銷的,可以抵銷。”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應作同樣的解釋,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追求雙方對立債務的同時履行,是合同履行中公平原則的適用,所以在性質上不允許主張抵銷以消滅兩個債權。
(二)程序法的有效性
同時行使辯護權在我國民法中並不是什麽新鮮事,但在我國民事審判實踐中確實是新事物。同時,辯護權既可以在訴訟中行使,也可以在訴訟外行使。為了同時行使抗辯權,被告不需要證明原告未履行,只需要表達援引抗辯的意思即可。另壹方面,為了排除被告的抗辯,原告必須證明自己已經履行或者提出履行,或者證明被告有先履行的義務。此外,抗辯權不具有否定請求權的效力,在當事人未同時援引抗辯權的情況下,法院不予依職權認定。另壹方面,如果被告同時援引抗辯權,法院應當審查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然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3條未授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非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為由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