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導向作用
導向作用是指法律(主要是法律規範)對我的行為起引導和導向作用。法律的引導是壹種規範性的引導,不同於個體性的引導。個別指導是通過壹個具體的指令來指導具體的人和情況。個別指導具有針對性和針對性,但如果完全依賴個別指導,則存在壹些不足:會帶來時間、精力和經濟上的浪費;不適應系統化社會管理的需要;偶然性和個體性因素太多,缺乏統壹性;缺乏確定性和安全感,容易導致人的心理不穩定等等。雖然規範指導比較抽象,針對性不強,但可以克服個別調整的上述缺點。它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性的優點,是建立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條件和手段。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指導的類型可以如下:
1,確定性引導和選擇性引導。這是根據法律規範中的行為模式來分類的。
2.有界引導和無約束引導。這是根據國家權力行為的權限範圍來分類的。
3.原則和具體準則。這是根據法律的構成要素進行的分類。
二,評價的作用
評價功能是指法律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的功能。它的作用對象是他人的行為。法律評價不同於道德評價、政治評價等壹般的社會評價。這主要取決於評價標準和評價重點的不同。法律評價是判斷人們行為的規範性、統壹性、普遍性、強制性和全面性的標準。與另外兩個相比,法律的評價標準是國家的最低要求,而另外兩個評價標準往往遠高於法律的要求。
對法律的評價可以分為兩類,即特殊評價和壹般評價。前者是指法律特別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行為作出的評價,如法院及其法官、仲裁機構及其仲裁員、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對人的行為作出的判決或決定。其特點是代表國家,具有國家強制力,產生法律約束力,故又稱效力評價。後者是指普通主體以輿論的形式對他人行為的評價,其特點是沒有國家強制力和約束力,是人們自發的行為,所以也叫輿論評價。
第三,預測作用
預測功能是指人們能夠根據規律預先估計人們將如何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並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
法律之所以具有預測功能,是因為它具有規範性和確定性的特點。法律規範通過三種行為模式告訴人們如何行為,事實上,每種行為模式都可以分解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根據壹種法律規範,人們可以預測自己的相互行為,而法律的內容在壹定時期內是明確的、連續的,這就為人們預測自己的行為提供了壹個可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