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第壹,制定清朝現行刑法。這是清政府在1910年頒布的過渡性法典。《大清律例》中略作修改;
二是制定“大清新刑法”。這是歷史上第壹部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於1911正式公布,原定於宣彤五年後正式實施,但並未正式實施;
第三,制定了《大清民法草案》。它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民法專門草案,尚未正式實施;第四,制定了壹些重要的商業立法。頒布《大清帝國商法》等法規;五是修訂了主要訴訟法規。比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第六,訴訟制度發生了變化。我們調整了司法機構,改革了訴訟制度。
2、晚清的特點:
壹是在立法上模仿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而固守中國封建法律傳統。即“兼顧各國法律”進行法律改革和修改,但不能違背“中國幾千年流傳下來的禮義人情”。這是清朝變法修律的基本特征。
第二,內容上表現了封建專制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西方的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後的封建法律內容和先進的現代法律形式並存;
三是在法典編纂方面,改變了傳統的“法律集成”形式,明確了部門、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分別制定或起草了憲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的法典或條例,形成了現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第四,清末變法是清統治者為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維護君主專制而被迫進行的。因此,它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的要求和願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3.清末政治改革的影響:
第壹,導致了中國法制的解體;
第二,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奠定了基礎;
第三,在壹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近代西方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
第四,客觀上有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中國教育制度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