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職能不同: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林業局履行造林綠化、森林資源管理、野生動物保護、森林防火和科技、國際合作等職能。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促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
(壹)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各種建設項目占用林地。
(二)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
第三條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如果必須使用林地,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節約、集約利用林地。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重要和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商業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第四條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類管理的規定:
(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保護林地。
(二)國務院批準和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和保護以下林地。
(三)國防和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和保護林地以下。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和保護其以下的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