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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管理辦法

關於自建房管理的規定包括:

1,無任意多層建築;

2、不準超標準建築面積。農村建房實行“壹戶壹宅”的原則,各地農村宅基地面積壹般由當地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3、不準擅自改變用途。宅基地設置的目的是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4、未經批準不準修建。

違章建築的危害有哪些?

違法建築的危害包括:

1,違章建築壹般都是暗搶,時間倉促,施工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房屋質量沒有保證,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2.影響了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惡性循環,造成連鎖反應,導致違章建築泛濫,後患無窮;

3、違章建築不拆除,將嚴重影響新項目按計劃實施的;

4.激化社會矛盾。有些人經常花光所有的錢。壹旦他們不得不被無償拆遷,他們將血本無歸,並非法建造壹些房屋,這將對周圍的住戶和單位產生影響,不利於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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