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它有非常鮮明的特點。[2]
(1)這壹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性質是由這個國家的社會制度的性質決定的。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它所包含的壹切法律規範和確立的壹切法律制度,都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誌、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誌和長遠利益出發。
(2)這壹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顯著的特征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壹場偉大的社會實踐,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壹個壯麗的舞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壹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制建設提供了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了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發展,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越深刻,改進和完善法制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制建設的基礎就越牢固。另壹方面,法制建設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註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可變性的關系,在肯定成功做法、及時鞏固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為進壹步改革開放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