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而不被國家承認和保護的合同,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2.合同撤銷:因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表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發生變更或者無效。
3.效力未定的合同: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條件,法律允許根據情況進行補救的合同。
無效合同不需要解除。無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無效是指自始無效,肯定無效,當然無效,不需要解除合同。
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壹方欺詐、脅迫訂立合同,同時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雙方以合法形式訂立合同,從而掩蓋其非法目的;
4.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合同的內容或形式違反中國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