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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內容

法律主觀性:

(1)廢水處理1。施工現場生活汙水和施工廢水必須分別鋪設汙水收集管道和水池,做到雨汙分流,並提供雨汙分流管道圖,區建設局接受雨汙分流和汙水收集。2.施工現場產生的生活汙水,有條件接管的,經預處理後納入城市汙水管網集中處理;不具備接管條件的,采取臨時過渡措施,委托統壹拆除。3.施工機械產生的施工廢水、車輛沖洗水、工地地面沖洗水應在指定地點清理,鋪設臨時管網,統壹收集,處理後再利用、接管或清除。4.工程開工前應提供汙水預處理監測報告、汙水接管證明、臨時拆除協議,經區環保局批準後方可開工。5.加強汙水處理和清運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汙水處理和清運記錄臺帳,規範汙水處理排放和清運。(二)廢氣(粉塵)管理1。嚴格按照《城市揚塵汙染防治技術規範》(HJ-T393-2007)的要求,制定施工揚塵汙染方案,依法提交排汙申報,設置圍擋、圍欄和防溢座,采取防塵、抑塵、抑塵、降塵措施,硬化進場道路,設置洗車平臺,采取。2.施工現場配套的食堂、爐竈等生活設施必須使用清潔燃料,不得焚燒木材、塑料、橡膠等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的物質和廢棄物。3.在裝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使用化學品的,必須采取措施控制由此產生的揮發性廢氣。4.依法繳納工地揚塵排汙費。㈢噪音管理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和《江蘇省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規範施工噪聲管理。2.施工現場強噪聲設備應合理布置,遠離邊界和敏感區域,並采取封閉隔音措施,確保噪聲達標,減少噪聲擾民。要加強對車輛裝卸、敲擊等人為噪聲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的影響。3.嚴格控制施工時間。因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或連續作業的,必須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公告附近居民,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排放,減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在中考、高考等敏感時間段停止施工。4.依法繳納噪聲超標排汙費。㈣固體廢物管理1。施工現場產生的固體廢物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妥善收集、貯存和清運。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廢油漆等危險廢物不得隨意處置,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並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轉移手續。3.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須按照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和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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