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緊急救援?
應急救援壹般是指預防、準備、應對和恢復突發的、破壞性的緊急情況的活動和計劃。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類型,分為衛生應急、交通應急、火災應急、地震應急、廠礦應急、家庭應急等領域的應急救援。
其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制定和修訂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國家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地方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綜合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對地方和相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實施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和信息統計的綜合監督管理,建立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數據庫,統壹規劃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通信信息網絡。
(五)負責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處理和報告。負責分析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預測特別重大事故風險,及時提供預警信息。
(六)指導和協調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當地或部門應急救援指揮部的要求,調動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參與事故救援;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授權,組織和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組織和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協調指導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資質管理和救援能力評估。
(八)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參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九)負責國家投資形成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對投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項目的資產進行清理和核實。
(十)完成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