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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了商標顯著性的含義和判斷顯著性的法律標準。

判斷商標顯著性的方法;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壹般排除常用名稱、圖形、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不能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記。商標顯著性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固有顯著性和使用顯著性。固有顯著性是指文字、圖形等原有的區分和識別功能。即構成商標,而使用顯著性是指原本無法區分,但在使用過程中通過第二含義產生的區分和識別功能。

商標是否顯著,主要看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等要素是否是杜撰的、任意的、提示性的或純粹描述性的:

1,虛構是指虛構的商標標識,所以具有固有意義,如“海爾”;

2.任意是指其原有logo用於新領域,因此具有固有意義,如“蘋果”手機;

3.暗示是指使用產品或服務的某種特征作為商標,通常具有固有的意義,如:“飄柔”洗發水;

4.純描述是指對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的直接描述,壹般沒有內在意義,如“米”酒。

如何識別商標的顯著性?

顯著性是商標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壹個非常模糊的術語。各種文檔在凸顯的時候往往會把不同的詞混在壹起,同壹個詞在不同的語境下往往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顯著性是指商標的壹種屬性,它標誌著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使其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商標顯著性作為商標保護的“靈魂”和商標法正常運行的“樞紐”,歷來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特別關註。

綜上所述,商標的法律條件的意義是指商標標誌著企業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區別於其他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判斷商標顯著性的標準是標誌的概念或含義與被標記的對象即商品或服務沒有直接的相關性,或者只有很小的或間接的相關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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