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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1)事實依據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

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出決定時,必須以經過核實的證據和憑借這些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必須以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定罪、量刑、辦案的標準。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二者密切相關,缺壹不可。事實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法律是根據事實作出正確判斷的基礎。兩者互為條件,相輔相成,任何壹個方面都不可偏廢,不可偏廢。

含義:

首先是實現其他原則的條件。比如,如果這個原則否認特權的存在,那麽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就很容易做到平等。

二是可以保證司法機關做出不冤不垂直的判決。

三是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

(壹)以事實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查明下列事實:

壹是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人民法院在調查這壹事實時,首先應當查明行政機關本身調查的證據是否合法、客觀、充分,行政機關的認定方法和結論是否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必須調查收集足夠的證據,在被起訴後不能也沒有必要收集補充證據。因此,查明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是作出正確判斷的關鍵。

第二,與本案相關的其他事實。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進壹步查明行政案卷中未真實反映或者遺漏的相關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收集證據,采取詢問證人、勘驗筆錄、調取書證、物證、進行專家鑒定、保全證據等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甚至可以責成行政機關補充證據。

第三,行政訴訟的事實。人民法院不僅要在實體上作出判決,還要在程序上作出判決。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實來證明,其中最重要的是關於行政訴訟進展的事實。必須看到,行政訴訟的重點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要審查的不是原告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而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事實,這與法院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所依據的事實是不同的。

(2)以法律為準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正確適用法律,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具體而言,它應基於以下三類法律規定:

第壹,行政實體法。包括關於行政機關設置和職能的行政組織法,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單行部門行政法規,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權利義務的法規。

第二,行政程序法。包括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程序法和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程序權利和義務的程序法。

第三,行政程序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也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判決無效。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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