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 * *和民國初期,形成了壹個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體系——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銅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通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2.***共和國後期——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加,在民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民法。民法是涉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造的法律,它吸收了民法和外國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隨著萬國公法的出現,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羅馬私法體系。但是,民法和民法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後來,查士丁尼統壹了這兩者。
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羅馬帝國的重建和復興建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從528年到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規匯編。
在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占庭帝國的第壹部法典。這部法典在12世紀開始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人們在編纂了從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去世的法律後,也稱新法。
首先是查士丁尼法典。
這是壹本從公元528年到529年編纂的法律匯編。它是通過對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詔令進行整理、審核、選擇而形成的。
●二、查士丁尼法律通論(又譯《法律階梯》)。
這是基於蓋尤斯的法律階梯。
它是解釋羅馬法原理的簡明法律教科書,也是官方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法”教科書。
第三,編纂查士丁尼理論,這也被翻譯成編纂法律,
它編纂於公元530 ~ 533年。這是壹部法律著作匯編,分門別類收集、整理、摘抄了羅馬著名法學家的理論著作和法律解答,所得全部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收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頒布的168條法令,稱為“查士丁尼新法”。
上述四部法律匯編在12世紀被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國家法律全集》的出版,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