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福競選總統時以廢除禁酒令為競選綱領,最終贏得大選。他上臺後,1933,19年2月5日,美國國會通過21憲法修正案正式廢除了“禁酒令”,美國持續了近14年的全國性禁酒令運動宣告結束。需要指出的是,該修正案由美國國會審議,要求各州召開制憲會議。事實上,這種方法在美國歷史上只使用過壹次。因為支持禁酒令的農村和原教旨主義勢力主導了許多州的立法機關,所以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修正案。因此,國會規定修正案應由州制憲會議審議,而不是由州立法機關審議。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制憲會議比州議會更能反映絕大多數公眾廢除禁酒令的願望。■對“禁酒令”的評價美國政府當年禁酒的初衷和目的自然是好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純潔性。眾所周知,酒精有害健康,喝多了會給別人帶來不好的後果。可以說當時的美國人民是有些理想主義的。也可以說,“禁止”的通過是道德理想主義的勝利。但因為脫離了人類存在的土壤,卻造成了相反的結果。在1891完成的博士論文《用數學方法探索價值和價格理論》中,埃爾文·費雪試圖區分“不可能有用”的效用和“真正有用”的效用。他認為政府有責任也有權力禁止對個人不利的事情。在他看來,有些東西會讓人上癮,或者消費者對其危害知之甚少,或者缺乏堅強的意誌,或者被狡猾的企業家欺騙。這種消費活動降低了生產效率,破壞了社會環境,具有巨大的負外部性。因此,政府必須通過禁止的方式為這些消費者做出選擇。這樣,公共衛生可以得到改善,浪費、墮落、家庭破裂和犯罪可以減少。這壹理論被視為當代福利經濟學的基本論點,但這壹論點背後有壹個前提:政治家和上層建築確實應該比公眾更清楚什麽對人體有害,什麽更有利於個人的健康發展。現在,“禁酒令”早已成為歷史,但對於很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卻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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