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追訴時效的確定
追訴時效的確定主要依據法定最高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追訴時效的計算
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三、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總而言之:
案件追訴期限是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因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而不同,壹般為5年至20年不等。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審判,或者被害人提出控告而有關機關不予立案,追訴時效可以是無限的。同時,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因再次犯罪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