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警告。對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害人諒解,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將對加害人進行教育、警告,並送達家庭暴力書面警告,督促加害人改正違法行為。2、矯正救助,婦聯組織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家庭暴力投訴的調解處理工作。婦聯組織在接到公安機關抄告後應及時聯系受害人並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積極開展跟蹤走訪,督促加害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3.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作出的家庭暴力警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受害者日後提起離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家暴預警可以作為獲得法院支持的重要證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致人身傷害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發生前對加害人提出警告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的酌定加重情節”。上述規定將對家暴實施者形成潛在的約束,使其自覺控制自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 * *實施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受害人發出警告,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走訪,並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