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中海牽頭與中國隧道集團、上海建工有限公司、波蘭貝科馬有限公司合作,以低於業主波蘭高速公路管理局預算壹半的價格中標A2高速公路項目。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國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德意誌銀行為該項目提供了見索即付擔保,擔保金額約為3000萬美元,其中兩家中資銀行約占擔保的32%,德意誌銀行約占8%。
2011年5月中旬,該項目遭受約4億美元的潛在損失,並因分包商拖欠工程款而被迫停工。中國海外財團於當年6月初決定放棄。
13年6月,業主宣布解除與中國海外聯合體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雇主立即通知銀行支付銀行保函。德意誌銀行已經還清了約250萬美元的擔保。
9月初,中海油在北京和鄭州兩地法院起訴中國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雇主欺詐,並查封了兩家銀行的履約保證金,因此兩家銀行通知雇主暫時無法支付。
上述案例表明,壹旦發包人通知銀行支付擔保金額,無論國內還是國外履約擔保,除非銀行同意以獨立擔保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承包人暫時阻止銀行支付擔保金額的可行辦法是提起訴訟,申請保全。承包商提起訴訟有三種方式:
壹是基於與發包人的工程合同關系,要求發包人在不扣除履約保證金擔保金額的情況下支付工程款或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可以在發包人住所地或工程合同約定的管轄地提起仲裁訴訟。在上述情況下,這種方法很難操作,因為雇主的住所和協議管轄地在波蘭。作者有壹個成功保存的案例。
二是基於委托銀行出具保函的合同關系,要求銀行停止違約而不支付擔保金額,可以在銀行所在地提起訴訟。以上案例就是這種情況。第壹種方式的結論往往可以基於第二種方式,即發包人索賠函中承包人違約及其造成的損失不成立。
第三,基於法律規定的侵權關系,以用人單位不當主張賠償為由,申請法院禁令或保全措施。這是國際條約和各國法院都有規定的,可惜我們的法律是空白。筆者建議妳可以參考國際慣例和國內類似規定來適用,雖然有些難度。
因此,承包商如何面對雇主通知銀行支付擔保金額?筆者建議:首先根據工程合同提起訴訟和仲裁,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然後向法院申請保全履約銀行保函避免被克扣,並督促發包人提出反訴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其次,與銀行協商,盡可能以獨立擔保無效(僅適用於國內履約擔保)使銀行拒付,或者在收到最終判決文書後(證明承包商沒有違約或沒有造成損失)使銀行拒付。再次,如果銀行在收到終審判決文書後仍想付款,可以起訴銀行違反出具保函的合同關系,要求停止付款。最後,如果銀行仍然無法停止支付擔保金額,可以起訴雇主,要求其賠償承包商因扣除擔保而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沒收履約保證金不僅僅是海外項目才有的事情,在國內項目中也屢見不鮮。雖然發包人沒收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並不常見,但考慮到嚴重的不良後果,承包人應當將其作為重要的風險事件進行管理。這就要求承包商註意兩個方面:壹方面,註意績效管理,盡量避免沒收保函;註重應急管理,動態應對履約保證金被發包人沒收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