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必須有合法的配偶身份。這裏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男女,也不包括法律不承認的事實婚姻。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離婚中壹方或雙方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予辦理行政登記手續。
3.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已達成協議,離婚協議雙方必須有離婚協議書。
4.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是離婚的重要證據,要求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產證、汽車證等財產證明:夫妻雙方擁有房產證、汽車證等財產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子女撫養費、贍養費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贍養協議、贍養費等相關證明材料。
5.離婚協議:如雙方已約定離婚,需提供離婚協議。
綜上所述,離婚的法律規定涉及夫妻同意、離婚協議的簽訂、法院訴訟以及離婚的實體條件等。,保證離婚手續的合法性,保護雙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