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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條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

1.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必須有合法的配偶身份。這裏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男女,也不包括法律不承認的事實婚姻。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離婚中壹方或雙方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予辦理行政登記手續。

3.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已達成協議,離婚協議雙方必須有離婚協議書。

4.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是離婚的重要證據,要求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產證、汽車證等財產證明:夫妻雙方擁有房產證、汽車證等財產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子女撫養費、贍養費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贍養協議、贍養費等相關證明材料。

5.離婚協議:如雙方已約定離婚,需提供離婚協議。

綜上所述,離婚的法律規定涉及夫妻同意、離婚協議的簽訂、法院訴訟以及離婚的實體條件等。,保證離婚手續的合法性,保護雙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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