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內功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口力。
做律師,不僅要會說話,還要會說話。律師壹方面要告知委托人,另壹方面要告知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必要時要盡力說服對方或對方委托的律師。
律師需要說服委托人承接業務,法官、仲裁員需要辦理訴訟業務,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當事人需要辦理非訴訟業務,甚至在舉辦法律講座時需要站在講臺上對公眾演講,這些都離不開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
2.腿功。
作為服務行業,律師的服務態度往往決定了其職業生涯的成敗。律師面對客戶,不僅要推銷自己,提供服務,還需要隨叫隨到,及時快速解決客戶的法律問題。
律師承擔訴訟業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掌握執法權,代表國家公權力,律師只代表委托人利益。因此,律師不僅需要經常往返於司法機關,提供必要的法律文書,參加必要的訴訟活動,而且必須隨叫隨到,接受司法機關安排的事項。
特別是司法機關的服務義務是法律規定的。現在很多時候,司法機關不會主動送達,而是直接通知律師代表訴訟當事人來接,這無疑增加了律師的義務和跑腿的裏程。
此外,律師還需要跑腿收集證據,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以作為律師,沒有好的腿法,很難成為壹個好律師。
3.寫吧。
訴訟活動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必須提供規範的書面法律文書,所以律師必須會寫會寫。從事非訴訟活動的律師,無論是出具律師函還是法律意見書,看證書,起草、審核合同等。,並以撰寫相關法律事務文書為目標,都離不開良好的書面表達能力。
就算他為了承接業務宣傳推廣自己,律師也得寫壹些必要的宣傳材料。更重要的是,沒有書面表達,律師無法在法庭內外表達自己的法律意見。書面表達不僅正式、規範,而且可以保存、存檔,是比口頭表達更正式、更重要的方式。
4、法律分析的技巧。
律師掌握了事實和法律,最後還要綜合分析判斷,用嚴密的思維和邏輯進行推斷分析,依法得出無可辯駁、令人信服的結論。這是律師工作的最高境界和終極目標。
這也是律師展現“嘴皮子功夫”或“筆桿子功夫”的內在依據。沒有必要的法律分析技巧,律師即使“口吐蓮花”、“文筆高明”,也是空洞無物,無法達到應有的目的。
5、活動或娛樂技巧。
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很多人浮躁,很多當事人對律師業務和工作知之甚少,壹些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規範,無形中給律師工作增加了障礙和困難。
為了消除這些障礙,解決各種工作困難,律師不得不具備壹些“圓滑”的技巧,“處理”各種人和矛盾,練習必要的活動或社交技巧。如果律師太古板,很可能會遇到壹個過不去的門檻,最終在工作中陷入困境,很難和客戶“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