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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的風險代理如何收費?

律師費的風險代理費如下:

從律師在實踐中處理和接觸的風險代理案例來看,風險代理機構可分為兩種:

1,半風險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師的代理費分為兩部分,基本代理費+風險代理費。

基本代理費的壹部分是簽約後支付的,無論案件結果如何,這部分都不會退還。

風險代理部分,約定支付壹定比例或標準的風險代理費,結合辦案結果;

2.全風險代理模式

合同中所有的代理費都是和結果掛鉤的,都是按照壹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結合辦案結果來確定的。

無論是半風險代理模式的風險代理部分,還是全風險代理模式的風險代理部分,雙方都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約定當事人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風險代理費,最後根據案件結果多退少補。

特別是風險代理律師的風險,是指律師的工作得不到報酬的風險。但是,法院和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辦案費用,或者律師辦案產生的費用,不屬於風險代理的範圍。

無論法院和其他第三方是否收取與訴訟相關的費用,都會發生。律師辦理案件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如果律師不代理也會發生。這些費用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支付,不屬於律師風險代理費的範圍。

還有,與案件結果掛鉤,可以指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可以指案件判決後的執行結果。與哪種結果掛鉤,雙方需要在代理合同中明確。

風險因素如下: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或支付少量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執行後壹定比例的款項(具體比例事先約定)。

如果案件敗訴或執行不能導致無賠償,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在達到訴訟目的時,代理人獲得的報酬壹般高於普通計件或約定的費用,委托人會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故稱風險代理。

綜上所述,律師服務費的方式和金額根據案件類型不同,金額不同而不同。壹般分為按件、按量、按時長,刑事案件以階段表示。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委托人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

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

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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