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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程序規定

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

1.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核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面報告,報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

2、負責人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轉讓的決定。

3.案件移送時,隨案附上相關材料。

4.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5、決定立案的,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公安機關。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等犯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在法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共事務、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涉案金額、情節和後果涉嫌構成犯罪,必須依照刑法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的規定向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的追訴標準。

知識產權領域違法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案件事實,認為有合理的犯罪嫌疑,需要公安機關采取措施進壹步取證以判斷是否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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