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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最多能在檢察院待多久?

檢察院審查壹個案件最長時間是兩個半月。法律明確規定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但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涉及補充偵查的可以延長壹個月。具體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最長為兩個半月,因為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起訴的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進行。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關於審查和起訴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以內進行審查,審查期限包括在審查起訴期限內。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和案卷材料是否齊全,案卷的裝訂和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冊, 用作證據的物品是否隨案轉移以及轉移的物品、物品清單是否壹致,犯罪嫌疑人是否立案,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移送的起訴意見書等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3日內制作並移送或者補足。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采取措施,確保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另案審查起訴,對立案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我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是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的,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第壹審案件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並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直接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壹人數罪,* * *同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壹項或壹個罪名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整個案件就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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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針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至1半月期限的限制,可以在1至1半月內辦結,也可以超出此期限。然而,必須不間斷地執行快速和及時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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