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的職責和職能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中級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此外,還承擔著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責任。
在維護法律權威方面,聊城中院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活動,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同時,還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司法咨詢和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二,法院的組織和運作
聊城中院組織架構完善,設有多個業務部門和法庭,包括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處理不同領域的法律糾紛。在運作過程中,法院遵循法律程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同時,法院還註重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
三。司法公正與效率
聊城中院始終堅持司法公正與效率並重的原則,在審判工作中註重查明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判決結果的公正。同時,法院還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優化審判程序,提高審判效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總而言之:
聊城中院作為地方中級法院,在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民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法院通過公正、公平、公開的審判活動,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濟,為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2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17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級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8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