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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級人民法院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是聊城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地方中級法院,承擔著審理法律糾紛、維護法律權威、維護公民權益等多重職責。

壹.法院的職責和職能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中級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此外,還承擔著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責任。

在維護法律權威方面,聊城中院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活動,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同時,還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司法咨詢和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二,法院的組織和運作

聊城中院組織架構完善,設有多個業務部門和法庭,包括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處理不同領域的法律糾紛。在運作過程中,法院遵循法律程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同時,法院還註重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

三。司法公正與效率

聊城中院始終堅持司法公正與效率並重的原則,在審判工作中註重查明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判決結果的公正。同時,法院還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優化審判程序,提高審判效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總而言之:

聊城中院作為地方中級法院,在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民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法院通過公正、公平、公開的審判活動,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濟,為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2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17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級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8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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