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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取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取證有哪些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隨案移送,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的,應當書面提出,並提供有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取得。人民檢察院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第五十條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發給調查許可證。第五十壹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的,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辯護律師不適宜或者不可能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從個人處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並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並告知人民檢察院。第五十三條申請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解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擬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擬調查的問題提綱。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作出是否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本案相關證據的,參照本解釋第五十壹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律師為了充分爭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取證,了解司法機關目前掌握的證據,以便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調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的相關證據材料時,還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許可才能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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