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後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不僅需要帶上離婚協議書,還要親自去民政局。離婚協議生效後,離婚協議才生效。所以在離婚登記之前,離婚協議可以因為尚未生效而變更。夫妻雙方已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在離婚登記生效時壹並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壹般來說,離婚協議是離婚前夫妻雙方自由協商的結果,相當於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不能反悔;如果夫妻對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滿意,那麽就不要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也不要去辦理離婚登記。簽訂離婚協議是壹件大事,夫妻雙方要謹慎再謹慎,不能疏忽大意。如果離婚登記後允許夫妻隨意變更,離婚協議就成了壹張廢紙,不能有效約束夫妻感情。所以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壹般是不可更改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離婚登記後可以變更離婚協議。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不生效。夫妻可以協商變更離婚協議,即簽訂新的離婚協議;如果夫妻壹方想變更離婚協議,而另壹方不同意,那麽想變更的壹方就不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因為只要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就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