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扔垃圾的公民個人將被處以最高200元的罰款;對亂倒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未及時清理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被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單位和個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遺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居民在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指定的位置和要求單獨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並按照規定承擔處置費用。大型廢舊家具、廢舊家電等廢舊物品在指定地點單獨堆放,進壹步處理。
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按規定時間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地點。
在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收集、貯存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運企業收運,並運送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上述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