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律師函本質上是通知,壹般是告知對方該怎麽做。
為了保證對方收到律師函,律師函可以有多種發送方式,需要郵寄律師函,也可以傳真。
律師函通過各種方式發出後,也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與對方溝通。律師函已經發給他了,希望收到律師函後及時溝通。
根據不同的功能,律師函主要分為:
1,律師提醒(催促)信是目前最常用的壹種。將委托人的意願告知受委托人,督促受委托人做或不做某件事;
2.律師查詢函主要用於了解和查詢相關法律事項;
3.律師回函是通過律師委托律師回答特定問題的信函;
4.其他律師的來信。
律師函的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
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人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就偽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