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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父親名下的宅基地兒子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財產可以繼承。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為依據。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山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因房屋買賣、繼承、贈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房屋購買人、繼承人、受贈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之壹的,可以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壹)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戶住房需求的;

(二)實施城鎮規劃或者舊城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和集體建設項目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工人、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定居,且在農村沒有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村集體應當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壹)壹戶有壹處以上宅基地;

(二)原宅基地經批準後的新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未在宅基地居住的;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條應當收回的宅基地連同地面附著物,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歸還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響村莊規劃的,應當依法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騰出宅基地。

因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和占用的村內戶長土地,可暫不收回,相應的承包地也可采取宅基地與田地掛鉤的辦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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