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提供對被贍養人沒有經濟資助和生活救助的證明;
2.提供證據證明父母未盡到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義務,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未支付撫養費。
專職律師和執業律師的區別在於:
1.專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領取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專門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
2.執業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法律律師。
律師調動的程序如下:
1.提交調職申請:律師提交準備好的相關材料,向當地律協提交調職申請;
2.審核回復:當地律協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在三個工作日內發送回復;
3.辦理手續:如果批準,律師需要到原律師事務所辦理移交手續,包括清理原檔案;
4.註冊:律師攜帶所有完成的相關手續到新的事務所辦理註冊登記資料;
5.領取資格證書:辦理完手續後,由新事務所頒發資格證書,並向當地律師協會頒發證書;
6.註冊:最後,律師需要到當地的律師協會報到,繳納壹定的註冊費,完成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只能在壹個執業機構執業,不能兼職,從事法學教學和法學研究的除外。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註銷被準予執業者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按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