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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惡意串通拍賣,土地出讓無效

案例:

2004年5月,某縣國土局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掛牌出讓位於開發區的國有土地9850.9平方米。參與競標的三家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私下達成協議,B公司競標,另外兩家公司參與但未競標,拿下土地後合作開發。6月,縣國土局向B公司出具《掛牌出讓確認書》..次年6月,經群眾舉報,縣國土局作出《土地管理決定書》,決定拍賣結果無效。

懷疑:

※公司1。甲、乙、丙構成惡意串通?

2.如何應對惡意串通?

分析: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必須加快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這就要求保證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擴大以招拍掛形式由市場形成的土地價格範圍。這也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確立的土地市場交易原則。

本案中,縣國土資源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公開招標。在投標過程中,甲、乙、丙公司私下簽訂協議,讓甲、丙公司不投標。從表面上看,B公司是壹家公司的行為,但實際上,它代表了另外兩家公司的利益。通過不作為“競價”壓低地價,再通過私下合作追求自己的利潤。三家投標公司相互串通,操縱投標價格,最終使土地價格超出合理低價範圍,嚴重影響了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可以認定甲、乙、丙公司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投標行為。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某縣國土局在處理本案時,判定中標結果無效,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招標人為某縣國土局,沒有計算損失的依據。因此,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至0.10%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至0.1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投標人壹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據此,A縣國土局可以對A、B、C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壹定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此外,《刑法》第213條規定,串通投標是嚴重犯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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