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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需要做什麽?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擔任辯護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代理和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接觸時,應當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其行賄、承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授意或者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在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辦案機關內查詢案件處理意見,不得承辦其介紹的案件。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裏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主要有:

壹是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第三,當事人及其訴訟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其他材料。

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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