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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英語

因為律師,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和律師本身都可以稱為律師,也是執行法律事務的。壹般認為“律師”的英文單詞是“lawyer”,這沒有錯。但其用途是有區別的,不能用“法”來代替。律師也是律師、事務律師、出庭律師、法律顧問(或法律顧問)、辯護人等的總稱。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律師”這個詞在英語中的不同稱呼。我們最常用的英語是律師。除了律師之外,英語中常用的帶有“律師”含義的詞還有attorney、solicitor、battle、advocate、Council、bar等。這些詞在不同的西方國家有不同的使用習慣和含義。

律師,代理人,法律代理人,律師。這壹術語是指受委托人委托,有資格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的律師。比律師更正式,更書面,對應客戶。這個詞在美國被廣泛使用,更正式的稱呼是律師或法律顧問。

在英國和香港有兩種類型的執業律師,稱為初級律師和高級律師。初級律師,即初級律師,在香港常被稱為沙律師。初級律師主要處理在初級法院出庭的非訴訟業務和部分訴訟業務,起草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法律咨詢。壹般只能在基層法院代表當事人發表意見。但如果律師符合壹定的執業條件和年限,經審查也可以申請到高院出庭。

出庭律師是出庭的大律師,香港又稱巴律師、大律師。他們在港臺電視劇中常被稱為“大壯”,被允許在高等法院出庭辯護或代理。大律師執業超過65,438+00年,表現優異,可以申請成為高級大律師,原名Queen'sCounsel。出庭律師需要戴假發,而初級律師不戴假發。

大律師通常不直接由當事人聘請,必要時通常由當事人的律師代表當事人聘請。庭審律師更註重口才和思辨能力,訴訟律師更註重文書寫作能力。兩者的區別只是專業分工的區別,並不代表等級的區別。妳是出庭律師還是事務律師,完全取決於妳的個人興趣和執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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