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具有調查收集證據的法定權利,但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選擇是否行使這壹權利。因此,調查取證是律師的法定權利而非義務,但當事人可以在委托書中約定由律師調查取證。律師不收集證據的,當事人有權隨時終止委托。
1.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開展執業活動過程中享有的調查、了解情況和收集、獲取相關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2.律師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和應當遵守的法律行為規範的責任。
律師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和應當遵守的法律行為規範的責任。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
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律師:
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義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選擇是否行使這壹權利。因此,調查取證是律師的法定權利而非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組織律師專業培訓;
(四)教育、檢查和監督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六)調解律師執業中發生的糾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按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或者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