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繼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評估。出臺銀行業綠色融資統計制度,發布綠色信貸實施關鍵評價指標,定期組織國內主要銀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評價,引導銀行業深化對綠色發展理念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促進應對氣候變化的投融資。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工作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和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氣候友好型綠色金融產品,不斷加大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是鼓勵銀行和保險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節能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環境權益抵押融資,提升綠色金融的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五是推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等綠色保險發展。不斷優化政策環境,鼓勵地方政府開展實踐探索,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生態文明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鼓勵金融機構借鑒國際良好實踐經驗,加強融資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積極參與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