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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數月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即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事實依據,並已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者經過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鑒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其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賠償。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提交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要求、事實依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記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並提供相應的證明。

賠償請求人親自提出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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