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抵押財產中優先受償。
1.經濟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壹種特殊經濟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債務人已經無力支付到期債務,最後不得不傾其所有來清償債務。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壹種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過這種手段和程序,壹般可以解決債務人與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破產
2.壹般來說,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也稱為事實破產,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債務人已經喪失繼續經營企業的財產承受能力;另壹類是指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財務危機。但法律上使用的“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所適用的債務償還程序以及這壹程序結束後債務人地位受到限制的法律狀態。
3.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審判程序旨在公平清償債務人對所有債權人的全部財產。
4.破產是啟動破產程序的原因。無力支付或債務超過全部表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因此進行破產等清算處理。
5.債務人不能支付時,法院依申請裁定宣告破產;債務人停止支付時,推定其不能支付。
破產法
6.“倒產”是指債務人在還款到期時不能償還債務的狀態,即處於不可挽回的經濟狀態。表現為:債務人簽署的所有有價票據無效;銀行暫停交易通知;申請破產和其他生產逆轉程序正在進行中。在日本,現行的反轉生產制度包括破產、協商、公司重組、特別清算和公司復原。“破產”壹般包含兩層意思:
(1)破產作為程序和制度的概念。破產法被視為審判處理的程序和制度。這壹程序掌握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拍賣其股票價格,並將收益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5張
破產要點
(2)破產的概念,作為債務人的經濟崩潰,傳統上是指“由於經濟崩潰,壹個人的全部財產已無力償還其對所有債權人的債務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