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具有就業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非法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如果職工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職工受到傷害後可以憑職工合同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傷殘等級認定後,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傷殘賠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承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可以立即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認其勞動關系。按照規定,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確認其事實勞動關系才能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由於材料不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確認勞動關系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可以以服務者的傷害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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