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消費的主要特征
(A)行為的主體
該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這種行為。單位有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二)行為對象
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然而,現實生活中,強迫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強行交易,對社會是有危害的,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的主觀方面
該行為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行為的客觀方面
客觀上講,這種行為表現為強行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強迫他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與自己或者第三方進行交易,是這種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誌,是指他人不願意向其購買商品並強迫其購買,他人不願意出售商品並強迫其出售,他人拒絕提供服務並強迫其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並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經營服務,如住宿、交通、餐飲、維修、保潔、送煤氣、托運家具、提供小時工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強迫他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壹般應當從事銷售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如果他人不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出售自己的物品,比如祖傳的東西,或者強迫不從事燃氣運輸的人為自己搬運燃氣,強迫不從事食宿的人為自己提供食宿,則不能作為這種行為處罰。另外,服務應該是合法的營利性服務。如果不是合法服務,比如強迫某人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給他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不構成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