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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協議買房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買房交定金需要註意什麽?本期我們將為大家揭開從認購、定金到開房的各種“招數”,希望能給打算買房的市民提個醒。

遇到1: 1000人“團購”,只開了壹百套房子。

今年6月5438+10月,市民唐蘭(化名)在甘源國際廣場看房,通過置業顧問參與了現場團購。工作人員告訴她,只要交6000元的團購費,就可以獲得該樓盤的選房資格,開盤就可以享受“總房款減3萬”的優惠。“當時辦卡(認籌)的人特別多,至少上千人。”唐蘭說,受現場氣氛的影響,她支付了6000元,以獲得在開盤時選房的機會。

然而,唐蘭發現,在項目開盤當天,只有65,438+000套房源推出。“搶壹套差不多要十幾個人。”還沒輪到她選房子,開盤的房子就沒了。包括她在內的數百人無奈之下,要求置業顧問退款。但當初付款是6000元,扣除了60元的手續費。

對於開房和收取的手續費,樓盤銷售人員回應,相關事宜在認購協議中有約定。唐蘭向記者出示了壹份《團購服務協議》,協議中有“因退款而產生的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的條款。但記者發現,這份協議和收條都是長沙某房產經紀公司簽署的。

對此,湖南瑞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表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該協議只提供團購服務,不屬於訂閱合同。不存在明顯違反上述約定的情況,開發商的開盤行為不受該約定約束。“如果大家能在簽字前仔細閱讀條款,並提前對各種問題進行補充說明,現在就不會這麽被動了。”劉明說。

遭遇二:收了定金,讓業主寫“退房申請”。

與唐蘭只獲得選房資格不同,市民黃麗(化名)在2065,438+2006年8月份繳納了5000元的團購服務費,獲得了復興旺角7號樓三樓壹套房子的認購資格,並簽訂了協議,繳納了2萬元的誠意金,並與銷售人員約定在壹定期限內支付剩余款項。但由於集資困難,黃麗未能支付剩余房款。“銷售人員當時說,妳可以等我收了錢再去辦相關手續。”

165438+10月初,黃麗突然接到銷售顧問的電話,要求她立即支付購房尾款,否則視為她違約,房子收回,已付房款全部不退。由於仍然難以籌集到資金,黃麗不得不在銷售顧問的要求下手寫了壹份退房申請,以取回之前支付的25000元。“我還是想買,但是被逼無奈。”黃立郁悶了。她告訴記者,如果現在想買同樣的房子,要多付很多錢。

誠意基金沒起作用,認購資格沒了。劉明律師認為,黃麗與銷售人員之前的所有約定都應該是書面形式,否則消費者將處於被動地位。

仔細閱讀律師的建議,記得附上書面協議。

律師提醒,如果開發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對購房者權益表述模糊,購房者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合同。無論是簽訂認購協議還是正式的購房合同,購房者都要仔細閱讀所有條款,有不懂的地方及時提出,請對方解讀。如果他們有異議,可以和賣家溝通。達成協議後,以“補充條款”的形式附在合同上,壹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30。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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