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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簽訂的具有約束力的裝修合同是否有效?

大莊想買房,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自願與另壹家裝修公司另行簽訂裝修合同。

後來,大莊認為裝修合同是開發商為了規避當地政府的房價限價政策而制定的強制捆綁銷售的規避辦法,於是大莊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裝修合同無效,退還已支付的裝修費。

大壯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

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雙方當事人有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範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大壯本人是健康成年人,不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力度之大,在於開發商在簽約過程中表達了真實意思,不涉及虛假行為。

第三,大壯主張裝修合同要有約束力,以規避當地的房屋限價政策和開發商想出的對策,因此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也就是說,雖然綁定裝修合同的行為可能違反其當地的房價限價政策,但由於該政策只是地方性法規,並不能使合同無效。

第五,合同也不涉及違反公序良俗和惡意串通。

因此,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莊自願簽訂的裝修合同是有效的。雖然涉嫌違反當地限價政策,但不能導致合同本身無效。大莊,開發商和裝修商應該繼續按合同履行義務。

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將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情形界定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進壹步限制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認定,體現了民法典保護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鼓勵市場交易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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