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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劃分

第七十壹條:

聯邦的司法權屬於名為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的聯邦最高法院、議會設立的其他聯邦法院和授予聯邦管轄權的其他法院。高等法院應設壹名院長,其他法官的人數由議會決定,但不得少於兩名。

第72條高等法院和議會設立的其他法院的法官:

(1)須由總督經行政局同意後委任;

(2)總督不能被解除職務,除非他根據議會兩院在同壹屆會議中以書面形式提出的無可辯駁的不端行為和不稱職的理由要求被解除職務,而且他可以在行政會議同意下被解除職務;

第73條:除議會另有規定的各種規則外,高等法院有權對不服以下判決、裁定、命令和判決的上訴進行裁定和裁決:

(1)適用於任何行使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權力的法官;

(2)任何其他聯邦法院或行使聯邦管轄權的法院;或任何州的最高法院,或任何州的任何其他法院,其判決可在聯邦成立前向理事會提出上訴;

③由州際委員會制定,但僅限於法律問題。高等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判決應為最終判決。

關於聯邦成立前各州最高法院可向理事會上訴的問題,議會不得有任何條款禁止其向高等法院上訴。

除非議會另有規定,向高等法院上訴時,應適用各州對最高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條件和限制。

第七十四條:

高等法院對聯邦與任何壹個或多個州之間或任何兩個或多個州之間的憲法管轄權範圍內的任何問題的判決,無論如何提交,均不得上訴到理事會,除非高等法院證明該問題應由理事會決定。

第七十五條高等法院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第壹審:

(1)條約引起的事項;

(二)影響外國領事或者其他代表的事項;

第76條:議會可頒布法律,授予高等法院對下列任何事項的初審權:

(1)本憲法發布或與憲法解釋有關的事項;

(2)由議會頒布的任何法律引起的事項;

第77條:關於前兩條規定的事項,議會可以頒布法律:

(1)確定除高等法院以外的所有聯邦法院的管轄權;

(2)確定不屬於州法院或授予州法院管轄權的聯邦法院的管轄權範圍;

⑶將屬於聯邦的管轄權授予州法院。

第78條:議會可就其管轄範圍內的事項頒布法律,並授權起訴聯邦或國家。

第79條:任何法院的聯邦管轄權可由壹定數量的法官行使,人數由議會規定。

第八十條:

因違反聯邦法律而被起訴的罪行的審判應由陪審團進行;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進行;如果犯罪地點不在任何州,審判應在議會指定的地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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