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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買房的土地使用期限的?

法律主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根據上述規定: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過70年。應當允許在最長期限內設定土地使用期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期限,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國家授權或者土地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僅要關註所購房屋的區位、結構、面積、價格,還要對房屋所占土地的基本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和了解。比如土地使用範圍、用途、年限、開發利用條件、土地出讓金繳納等等。由於地價在房價中所占比重較大,且土地使用權轉讓對房屋價值影響較大,我們提醒消費者在購房前應向開發商索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了解所購房屋的性質、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年限,防止因購買土地使用權縮水過大的房屋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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