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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主體不變,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合同變更不僅在實踐中常見,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文展示了變更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改變合同有三種方式:通過法律行為、通過判決和通過法律。
合同變更的要素
1.原合同關系成立並有效。
合同的變更包含壹個前提,即原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如果原來的合同關系不存在,合同的變更也就失去了基礎。
由於原合同效力的復雜性,其對合同變更的影響需要單獨討論。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無效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肯定是無效的,所以毫無疑問無效合同是不會被更改的。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請求撤銷。壹旦被撤銷,原合同即被溯及既往地消滅。如果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之後,該變更當然無效。
如果變更發生在合同解除之前,可以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因為解除之前的合同是有效的。
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認可。追認後,合同有效,但追認前,效力待定。但原合同在追認前,仍可作為變更的依據,但變更的效力與原合同相同,須經當事人追認後才能產生。
追認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仍需重新追認,因為決定合同效力的本質因素——合同當事人並未發生變化。在主體沒有發生變化,只是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變化的情況下,待確定效力的特征也將隨之發生變化。
2.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非實質性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要變更,包括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補充。修改是指改變原合同條款,補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條款。
在補充的情況下,雖然原合同內容沒有變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條款,所以原合同仍然發生了變化。
關於變更的要件,之前已經提到,必須是不改變合同身份的非本質變更,否則屬於合同變更而非合同變更。壹般來說,合同標的物的變更、履行條件的變更、價款的增減、工期的提前或延長等。都是合同變更。
3.合同變更本身是明確有效的。
當然,法律變更或者裁判變更是有法律效力的。這裏的變更效力是指按照約定變更的情形。因為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所以合同變更首先要有明確的要件,其次要符合相應的生效要件。
對於明確性的要求,我國《合同法》直接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法》第78條)。
對於效力的要求,除合同效力的壹般要求外,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經過批準、登記的,從其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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