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正規汽車配件並不違法。
已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可以繼續使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備再制造能力的企業,進行再制造後回收利用。但應標明“報廢機動車可重復使用部分”。不符合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賣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銷售強制報廢車輛的零部件,尤其是五大總成(即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是違法的,所以在買賣拆解車輛的零部件時,壹定要明確這些零部件的車輛是合法車輛還是強制報廢車輛。
報廢汽車零部件機械性能退化,安全系數降低,存在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因此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報廢車輛的標準:
(壹)達到規定的使用壽命;
(二)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大氣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強制報廢條例
第四條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國家鼓勵機動車制造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行業實行專項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質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質認證或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有權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