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銷合同價款的約定方式
商定購銷合同價格有三種方式: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了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予調整。風險範圍外調整合同價格的方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約定進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成本加費用合同。合同價格包括成本和報酬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費用構成和報酬的計算方法。
二、銷售合同價格的確定方式
買賣合同的價款,又稱買賣合同的價格,或稱溢價,是指買受人為了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向出賣人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金錢,價格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之壹。
1、價格的確定,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價格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其約定確定。
2.合同當事人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合同價款:
(1)根據《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價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此時所指的交易習慣包括在商業交易中形成的各種價格決定習慣,如壹些貿易條款,即在多次交易過程中,將費用與標的物本身的價格掛鉤而形成的壹攬子價格條款,也稱價格條款或貿易條款等。).
(2)按照上述方法不能確定價格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壹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價格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價款支付時間的確定
1.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時間:《民法典》第628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2.《民法典》第510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價格有明確的約定,就應按他們的約定確定。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